內政部令釋示有關建築師法第46條執行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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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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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8-12-28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授建字第1072146597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8-12-28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4517號 |
函轉內政部令釋示有關建築師法第46條執行疑義,詳如說明,敬請轉知貴會所屬會員知照,請查照。
一、依內政部107年12月21日台內營字第10708207832號函辦理。
二、旨述案由,按台內營字第1070820783號令所述(略以):「建築師法第46條各款懲戒事由,係屬行政法上之義務規範,核屬行政罰。其裁處權時效,因本法未有特別規定,應適用行政罰法第27條規定。」,另「建築師辦理建築執照違反建築師法第17條或第18條規定,其裁處權時效自領得使用執照之日起算。」,及「內政部98年11月16日台內營字第0980200314號函停止適用。」併同敘明。
三、本案納入本局107年內政部建管法令彙編第082號,目錄第八組第006號。
四、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如須原訂定發布內容,亦可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下載(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