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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辦理「道路維護施工證」、「建案工程道路周邊修復施工證」之施工前通知程序,訂於108年3月1日起實施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發文日期 2019-01-28
發文字號 北市工新道字第1083010226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9-01-29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0365號

有關辦理「道路維護施工證」(簡稱維護證)、「建案工程道路周邊修復施工證」(簡稱建案證)之施工前通知程序,訂於108年3月1日起實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一、為利區里及警察局轄區分局掌握各項道路施工資訊,訂於旨揭期程起,持維護證、建案證施工者,請落實辦理施工前通知,其程序如下:

(一)由申請單位於施工前洽施工範圍所在行政區域之里長及警察局轄區分局說明,並取得其簽名(章)作為完成通知之證明;例如:於施工前會勘紀錄簽到、或於自行印製通知單簽章(如附件1-範本)等;另倘施工範圍橫跨多個行政里或行政區警察分局時,應分別完成通知與文件簽認。

(二)如情況特殊或經與里辦公處及轄區警察分局洽辦通知事宜後,有非可歸責於申請單位之事由,致無法取得里長或轄區分局簽名(章)時,需由申請單位所屬人員於前項文件自行敘明通知與無法取得簽名過程(包含人、事、時、地)或特殊情形及簽署負責,得作為完成通知之書面證明。

(三)申請單位於完成通知後,應將該通知證明文件,上傳至本處道路挖掘管理系統(簡稱挖管系統),始能申請預約施工(如附件2-示意畫面)。

二、配合挖管系統功能增修期程,維護證及建案證施工前通知程序,預定於108年2月11日起提供上線試行;屆時請各單位配合先行熟悉相關通知程序及系統操作功能,試行至108年3月1日起,將正式納入施工排程預約管理作業,未完成通知程序,或未將通知證明上傳系統者,將無法預約施工。

三、同函請本市建築管理處、建築師公會、各商業同業公會、營造公會,惠予協助轉達列管建案工程起造人及所屬會員,按上述施工前通知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