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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新竹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1案,其中修正草案第26條(現行條文第25條)條文,因含開工實質意涵及行為態樣,牴觸建築法第54條條文,現行條文第25條應屬無效,修正草案第26條不予核定,餘修正如核定本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日期 2023-09-09
發文字號 台內營字第11208072921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2774號

主旨:
所報「新竹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1案,其中修正草案第26條(現行條文第25條)條文,因含開工實質意涵及行為態樣,牴觸建築法第54條條文,現行條文第25條應屬無效,修正草案第26條不予核定,餘修正如核定本, 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11年5月18日府工建字第1110356609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54條第1項規定:「……應於開工前,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將開工日期,連同姓名或名稱、住址、證書字號及承造人施工計畫書,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業已明定開工為申請備查制,有關旨揭自治條例現行條文第25條規定:「……並在現地實際開始工作。但僅搭建工寮或設圍籬而無實際工作者不得視為開工。前項所稱之開工係指拆除原有房屋或在基地整地、挖土、打樁、施作安全措施等工程,拆除執照或雜項執照應併案辦理。」因含開工之實質意涵及行為態樣,涉牴觸建築法,依地方制度 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規 定,應屬無效。

三、旨揭修正草案核處如下:

(一)修正草案第1條至第25條:照案核定。

(二)修正草案第26條:按建築法第54條第1項規定為申請備查制。有關修正條文第26條規定:「……現場應實際開始工作。僅搭建工寮或設圍籬而無實際工作者不得視為開工。第一項所稱之開工係指拆除原有房屋或在基地整 地、挖土、打樁、施作安全措施等工程。」因含開工之實質意涵及行為態樣,涉牴觸建築法,不予核定。

(三)修正草案第27條至第39條:因修正草案第26條不予核定且其現行條文第25條應屬無效,爰配合調整條次為第26條至第38條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