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至110年12月31日止仍屬有效者,其建築期限增加2年,無須另行申請
- 標籤:建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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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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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1-06-24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授建字第11061619592號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2435號 |
函轉本局110年6月24日北市都建字第11061619591號令,本市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至110年12月31日止仍屬有效者,其建築期限增加2年,無須另行申請,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依內政部營建署110年6月2日營署建管字第1101110601號函辦理及兼復台北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110年6月1日(110)北市不動產開發竹字第3556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