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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市住宅加級地區土地併商業區或其他住宅加級地區土地合併一宗基地開發,其容積率檢討一案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23-04-10
發文字號 北市都規字第1123021528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1386號

主旨:
有關本市住宅加級地區土地併商業區或其他住宅加級地區土地合併一宗基地開發,其容積率檢討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10條第2、3項規定:「前項建築物面臨30公尺以上之道路,臨接或面前道路對側有河川,於不妨礙公共交通、衛生、安全,且創造優美景觀循都市計畫程序劃定者,容積率得酌予提高。」、「依第2項規定且於都市計畫圖上已標示為第2之1種住宅區、第2之2種住宅區、第3之1種住宅區、第3之2種住宅區、第4之1種住宅區之地區,建築基地臨接道路面寬在16公尺以下者,其容積率仍應依第1項規定辦理。」,故住宅加級地區臨接符合第10條第2項道路之面寬如達16公尺以上者,其容積率得加級核算。

二、查本府工務局都市計畫處(本局前身)78年8月1日北市工都規字第785623號書函(略以):「其住3-1部分,雖未達16公尺以上之面寬,惟與鄰接商2部分為同一宗基地後,其面臨該30米計畫道路之面寬已達16公尺,……,建議適用容積率加級核算。」釋示有案,爰該住宅加級地區得合併相鄰商業區或其他加級地區(如住3-1及住3-2)核算臨接道路面寬,如符合16公尺以上則容積率得加級核算。同函頒佈圖解(如附件)以利後續執行。

三、本局104年6月29日北市都規字第10432389300號、107年8月2日北市都規字第1076019066號有關住宅加級地區容積率及面寬檢討之函釋,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