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一定規模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新設立場所於「籌設」及「核准立案」等階段,宣導廣告物申請許可及列管稽查之新制度
- 標籤:廣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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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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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2-08-08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授建字第1116161465號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3327號 |
主旨:
為加強推動本市廣告物申請許可,對於一定規模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新設立場所於「籌設」及「核准立案」等階段,宣導廣告物申請許可及列管稽查之新制度,請協助轉知所屬,請查照。
說明:
一、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第11128次處務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為有效推動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新設場所於立案會勘前,務必完成廣告物許可申請之宣導,自即日起,辦理前述場所籌設許可階段,於籌設核准函文增列教示條款:「建築物牆面如需設置廣告物,應依臺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規定申請許可,始得設置;未經許可擅自設置者,依法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得命其限期自行拆除。本場所申請立案會勘前,應依法取得廣告物審查許可。相關申請資訊,請洽建管處公寓大廈科,電話:27208889/1999 轉8388 」;並於場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立案營業後,執行廣告物列管稽查是否依法取得廣告物許可證。
三、本案納入本局111年臺北市建築法令函釋彙編第111043號,目錄第五組編號第00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