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事業」公告修正名稱為「指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第二項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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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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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7-05-11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60034331E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7-06-05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1629號 |
「指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事業」業經本署於106年5月11日以環署廢字第1060034331號公告修正名稱為「指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第二項之事業」,並自即日生效,檢送公告影本1份,請查照轉知。
因106年1月18日修正公布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之項次調整,配合修正「指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事業」公告名稱為「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第二項之事業」,並將公告依據由本法第2條第4項修正為本法第2條第5項,餘公告事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