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修訂『擬定臺北市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區段徵收範圍)細部計畫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暨都市設計管制要點案(第二次修訂)」涉及「智慧科技運用計畫」基地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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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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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2-08-23 |
發文字號 | 府授都規字第1113057723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22-08-23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3556號 |
有關「修訂『擬定臺北市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區段徵收範圍)細部計畫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暨都市設計管制要點案(第二次修訂)」涉及「智慧科技運用計畫」基地相關規定
主旨:有關本府108年10月9日府都規字第10830902671號公告實施「修訂『擬定臺北市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區段徵收範圍)細部計畫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暨都市設計管制要點案(第二次修訂)」,涉及「智慧科技運用計畫」內容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查旨揭計畫書之都市設計管制要點針對公有建築、科技產業專用區(街廓編號T16、T17、T18)及增加容積(容積獎勵、容積移轉)之建築基地規定(略以):「於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內應提出智慧科技運用計畫(如:智慧電網、智慧三表、儲能設備、能源管理系統、節水節電、智慧服務等)」。
二、北投士林科技園區為本府規劃之凈零排放示範區,旨揭智慧科技運用計畫申請單位應依下列各項規定辦理:
(一)114年1月1日前申請都市設計審議新建建築之「建築能效分級」應達1級能效標準;自114年1月1日起申請都市設計審議者「建築能效分級」應達1+級能效標準。
(二)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及一定規模以上(開發基地面積達6千平方公尺,且樓地板面積達3萬平方公尺)之開發行為,開發或營運單位應於本府規定期程於開發及營運期間進行溫室氣體增量抵換,每年之抵換比率不得低於增量之10%,並應連續執行10年,由本府主管機關(環境保護局)審查。
(三)用電契約容量800瓩以上者,應設置契約容量10%以上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儲能設備或購買一定額度之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為原則,並由本府主管機關(產業發展局)審查。
三、請公會轉知所屬會員知悉,並副請本府相關單位依前揭計畫內容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