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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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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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2-03-31 |
發文字號 | 新北更發字第1114673870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22-04-07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1337號 |
修正「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47條
主旨:轉知市府修正「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規定,簡易都更獎勵上限提高至基準容積30%,請協助周知所屬人員,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市府111年3月16日新北府法規字第1110419026號令辦理。
二、依111年3月18日生效之「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舊市區小建築基地合併整體開發建築,得於基準容積百分之三十之限度內,放寬其建築容積額度或依該合法建築物原建築容積建築」,爰簡易都更申請案獎勵上限提高至基準容積30%。
三、另本市為加速簡易都更獎勵審查,已建置無紙化線上申請作業(網址: https://www.uro.ntpc.gov.tw/ ),請協助周知所屬會員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