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市室內裝修涉及梯廳或走廊等共用部分之牆壁「新設」開口之更動,應依「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 標籤:室內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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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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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7-10-05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授建字第10634415300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7-10-05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3121號 |
有關本市室內裝修涉及梯廳或走廊等共用部分之牆壁「新設」開口之更動,應依「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規定辦理,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本府法務局106年5月23日北市法二字第10631665700號函辦理。
二、有關本市室內裝修涉及梯廳或走廊等共用部分之牆壁「新設」開口更動相關法令之適用,應依本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一)若無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2條空間之變更者,則屬本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附表二之一「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變更項目及申請程序對照表」之「防火區劃」項下「防火區劃範圍調整」之「防火牆變更」之「其它」細項目變更,應備代號為B2之書圖文件。
(二)若涉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2條空間之變更者,則應辦理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
三、另本局85年11月6日召開營建法規研究小組第176次會議紀錄提案三「建築物內公共走道二側之各戶開門位置及數量能否變更」之結論「應先取得同層所有權人之同意,則可依法申辦變更使用執照」一節,併予停止適用。
四、本案納入本局106年臺北市建築管理法規彙編第059號,目錄第三組編號第012號;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