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不宜於招標文件訂定不合理之計罰條款以免發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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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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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8-10-23 |
發文字號 | 工程企字第10700332630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8-10-30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3812號 |
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不宜於招標文件訂定不合理之計罰條款以免發生爭議,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邇來發現部分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契約條文訂有工程流標後,不論原因而裁罰技術服務廠商之內容,例如「甲方依乙方履約結果辦理採購,經招標3次流標,扣罰規劃設計部分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五之懲罰性違約金」。
二、按目前工程採購發生流廢標原因多樣,雖曾有設計妥適性、可行性或市場調查不足為原因者,惟亦有因其他因素如廠商意願、市場供需、情勢變化及專業廠商整合不易等流廢標因素之情形。爰機關應依個案情形確實檢討流廢標原因,採行必要對策及處置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