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室內裝修用電設備增設或變更設計送審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 標籤:室內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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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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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3-04-07 |
發文字號 | 電機技師(全國)字第11204110號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1873號 |
主旨:
有關室內裝修用電設備增設或變更設計送審應依相關規定辦理,請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一、依內政部103年11月13日台內營字第10308125162號函(附件一)及內政部營建署106年1月6日營署建管字第1052921393號函(附件二)所附「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相關書表」中E1-6「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查驗表」規定室內裝修如涉及用電設備變更者,須檢附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開「用電設備增設或變更之設計審查檢驗合格證明」(附件三)向主管機關辦理室內裝修竣工查驗。
二、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落實相關規定,以確保用戶用電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