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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電子支付業」於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及使用項目認定一案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
發文日期 2024-05-31
發文字號 府授都規字第1133040486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2050號

主旨:有關「電子支付業」於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及使用項目認定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本府都市發展局案陳該局「電子支付業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召開研商會議」結論續辦。

二、邇來因「電子支付業」營業樣態認定疑義,經本府都市發展局於113年4月16日邀集相關單位召開上開會議決議(略以):「...(二)電子支付業之營業樣態經討論,係以網路或電子支付平台為中介提供服務,如以app、網際網路從事代理收付、儲值、匯兌業務,在營業樣態及性質上與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類似,主要差異在於電子支付業可能出現實體臨櫃服務。(三)因應現今零接觸經濟趨勢,考量電子支付業為新興產業,並在相關主管機關鼓勵支持數位產業發展下,案經與會單位建議,『以附加不得作為營業廳之條件限制下,比照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並採第28組:一般事務所(九)資訊服務業』方案提請討論,經徵詢與會單位意見獲得共識如下:1.電子支付業之性質既為經濟部營業項目代碼『H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其本業應歸屬第30組:金融保險業。2.該業之營業態樣大部分服務多採線上方式進行,與第三支付業類似,僅實體臨櫃服務較為不同,爰建議參考『第28組:一般事務所(十九)證劵經紀業(不含營業廳)』之體例,如業者切結並加註『現場無營業廳』,同意比照第三方支付服務業,歸屬於『第28組一般事務所(九)資訊服務業』」在案。

三、爰依上開會議決議,修正電子支付業於本市土地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之組別認定方式如下:

(一) 電子支付業本業歸屬於「第30組:金融保險業(一)銀行、合作金庫」。

(二) 電子支付業本業如業者切結並加註「現場無營業廳」,歸屬於「第28組:一般事務所(九)資訊服務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