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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3年1月1日起,辦理核發「臺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自主管理檢查合格標章」時,一併提供「臺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自主檢查表」

發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發文日期 2024-02-17
發文字號 北市都建使字第1136087723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0600號

主旨:
為提升民眾對於使用場所之自主公共安全意識,請貴會自113年1月1日起,辦理核發「臺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自主管理檢查合格標章」時,一併提供「臺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自主檢查表」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臺北市議會第14屆第2次臨時大會第1次會議第140184案決議事項辦理。

二、旨揭自主檢查表由場所辦理自行檢視所屬場所範圍內「走廊(含室內通路)」、「直通樓梯」、「安全梯(含排煙室)」、「防火捲門或防火門」、「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有無施工行為」、「昇降設備」項目檢查,並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機構檢查人員協助申報場所自主填報作業,本表尚無需併同檢查作業申報。

三、再請貴會於核發旨揭合格標章時,一併轉知檢查專業檢查機構或人員旨揭資訊,並請於爾後辦理申報作業時,告知檢查場所「臺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自主檢查表」資訊,俾利場所自主管理及定期檢修維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