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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作酒吧(無服務生陪侍,供應酒、菜或其他飲料之場所)(B-3使用組別)用途使用之建築物,其樓地板面積未達300平方公尺者,仍應於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依建築法第77條第3項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有關規定,向本局辦理建築物之檢查申報事宜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10-12-08
發文字號 北市都建字第09915050200號
收文單位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0-12-13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2958號

函轉內政部函示,供作酒吧(無服務生陪侍,供應酒、菜或其他飲料之場所)(B-3使用組別)用途使用之建築物,其樓地板面積未達300平方公尺者,仍應於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依建築法第77條第3項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有關規定,向本局辦理建築物之檢查申報事宜,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一、依據內政部99年12月2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90810206號函辦理。

二、本局前以99年3月12日北市都建字第09900736200號函轉內政部99年3月3日台內營字第0990801045號令在案。是關樓地板面積未達300平方公尺之「酒吧(無服務生陪侍,供應酒、菜或其他飲料之場所)」仍應依旨揭建築法及辦法條文規定,以每1年1次之頻率向本局辦理建築物檢查申報事宜。

三、本案納入本局99年內政部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153號,目錄第三組編號第014號。

四、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