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內政部函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有關「『電動車充電設備(30kW以下)』自115年7月1日起納入應施檢驗範圍規定」1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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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單位 | 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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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2026-03-25 |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1403號 |
轉知內政部函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有關「『電動車充電設備(30kW以下)』自115年7月1日起納入應施檢驗範圍規定」1事。
內政部115年3月25日內授國建管字第1150803466號函(詳網址: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PNLb-jJykheWYqsmE8xT6tYRRbjBtXvM/view?usp=drive_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