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林口特定區都市計畫內工業區土地申請提高容積率都市設計審議原則」自107年1月3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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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新北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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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8-01-11 |
發文字號 | 新北府城設字第1070087832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0211號 |
訂定「新北市林口特定區都市計畫內工業區土地申請提高容積率都市設計審議原則」,並自107年1月31日起實施,請查照。
一、依據106年8月29日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會第9次大會決議辦理。
二、本案依據「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二次專案通盤檢討)書」第20點(略以):「...(二)位於本要點定義之整體開發地區,其申請建築檢送都市設計圖說經各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通過,及水土保持計畫、用水及用電計畫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構)核准者,容積率不得超過210%。」為加速審議效率、避免審議內容重覆或標準不一,使民眾獲得具體決議以依循,故訂定一致性都審審議原則。
三、旨案適用範圍係為本市林口特定區都市計畫地區。
四、檢附107年1月9日新北府城設字第1070049187號令及「新北市林口特定區都市計畫內工業區土地申請提高容積率都市設計審議原則」1份,另可自本府城鄉發展局網站http://www.planning.ntpc.gov.tw/都市設計子目錄搜尋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