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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202..4獨楝或連楝建築物其地面層設有室內停車位之法令適用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日期 2023-02-16
發文字號 內授營建管字第1120801956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0902號

主旨:
有關「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202..4獨楝或連楝建築物其地面層設有室內停車位之法令適用1案,復請查


說明:

一、復貴局111年11月9日水臺建字第11101031950號函。

二、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第167條及第167條之6規定:「建築物新建、改建、變更用途或增建部分,依都市計畫法令或都市計畫書之規定,設置停車空間。其未規定者,依下表規定。……」、「為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建築物,新建或增建建築物,應依本章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建築物法定停車位總數量為五十輛以下者,應至少設置一輛無障礙停車位。建築物法定停車位總數量為五十一輛以上者,依下列規定計算設置無障礙停車位數量:……」已有明定,有關建築物無障礙停車位設置數量係依上開規定辦理。至其設計規定則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第8章停車空間檢討辦理,其令該章之適用範園,規範第801點規定「建築物依規定應設置無障礙停車位者,應符合本章規定。」已有明文。

三、有關來函所提本規範202.4.4「免設置:位於山坡地者,……,或地面層設有室內停車位者,或建築基地未達10個住宅單位者,得免設置室外通路。」上開室內停車位如非屬前項說明檢討之無障礙停車位,則無本規範第8章停車空間之適用。惟涉個案事實認定,請本於權貴卓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