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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納骨設施擴建工程,於基地境界線退縮範圍內設置平面停車空間,是否符合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83條規定一案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24-01-08
發文字號 北市都規字第1123090383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0116號

主旨:
有關貴事務所函詢富德納骨設施擴建工程,於基地境界線退縮範圍內設置平面停車空間,是否符合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83條規定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112年12月7日陳建字第112120701號函暨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12年12月19日北市畫會一字第1123004081號函辦理。

二、查旨揭自治條例第83條規定,係於88年4月30日增訂,其內容係依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83年2月3日第405次委員會審議修正通過內容辦理,前開會議資料(略以):「為適度降低靈(納)骨堂(塔)對鄰地之使用所造成的負面影響,......規定應自基地境界線退縮10公尺以上始得建築。」該條文增訂原意係為免納骨設施造成鄰地之負面影響,倘退縮空間設置平面停車空間,仍有一定之隔離效果,尚無違背訂定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