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臺北市建築執照申請有關特殊結構委託審查原則」,名稱並修正為「臺北市特殊結構建築物委託審查原則」,並自113年6月27日起生效
- 標籤:特殊結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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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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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4-06-07 |
發文字號 | 府授都建字第11261907012號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2196號 |
主旨:有關修正「臺北市建築執照申請有關特殊結構委託審查原則」,名稱並修正為「臺北市特殊結構建築物委託審查原則」,業經本府以113年6月7日府都建字第1126190701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3年6月27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37條、第42條及第44條規定辦理。
二、檢附113年6月7日府都建字第11261907011號令、「臺北市特殊結構建築物委託審查原則」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規定及附圖各1份。
三、本案納入本府都市發展局113年度臺北市建築法令及函釋彙編第028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010號(網址:http://www.dbaweb.tcg.gov.tw/ taipeilaw/Law_Query. aspx)。
四、本案業已完成臺北市政府法律事務管理系統線上填報作業,系統流水號為1131302J0007號,提請法務局刊登臺北 市法規查詢系統。
五、本案刊登市府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