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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核定「新竹市市有設施廣告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日期 2012-09-27
發文字號 台內營字第1010302294號
收文單位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2-10-15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2155號

核定「新竹市市有設施廣告設置管理自治條例」,如核定本,復請查照。

一、依貴府101年9月4日府工養字第1010104956號函。

二、查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用辭定義如下:一、招牌廣告:指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電視牆、電腦顯示板、廣告看板、以支架固定之帆布等廣告。……」惟旨揭條例草案條文第3條第4款為「招牌廣告:指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電視牆,電腦顯示板、廣告看板、及以支架固定之大型壁面帆布等廣告。」為避免上開條文與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牴觸,爰將旨揭條例草案條文第3條第4款修正為「招牌廣告:指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電視牆、電腦顯示板、廣告看板、以支架固定之帆布等廣告。」

三、其餘修正條文尚無牴觸中央法規,酌作文字修正後照案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