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核定「新竹市市有設施廣告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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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內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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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2-09-27 |
發文字號 | 台內營字第1010302294號 |
收文單位 |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2-10-15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2155號 |
核定「新竹市市有設施廣告設置管理自治條例」,如核定本,復請查照。
一、依貴府101年9月4日府工養字第1010104956號函。
二、查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用辭定義如下:一、招牌廣告:指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電視牆、電腦顯示板、廣告看板、以支架固定之帆布等廣告。……」惟旨揭條例草案條文第3條第4款為「招牌廣告:指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電視牆,電腦顯示板、廣告看板、及以支架固定之大型壁面帆布等廣告。」為避免上開條文與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牴觸,爰將旨揭條例草案條文第3條第4款修正為「招牌廣告:指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電視牆、電腦顯示板、廣告看板、以支架固定之帆布等廣告。」
三、其餘修正條文尚無牴觸中央法規,酌作文字修正後照案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