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正「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11條及第4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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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內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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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3-03-01 |
發文字號 | 台內營字第1020801295號 |
收文單位 |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0000-00-00 |
內政部102年3月1日台內營字第1020801295號令修正「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11條及第42條條文。
第十一條 室內裝修業登記證有效期限為四年,室內裝修業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內政部申請換發登記證:
一、申請書。
二、原登記證正本。
三、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四、專業技術人員之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修正生效日前領得建築物室內裝修業登記證者,依附表一之規定期限檢附前項文件向內政部申請換發登記證;逾期未辦理者,原登記證失其效力。
已領得室內裝修業登記證且未於公司或商業登記名稱標示室內裝修字樣者,應於換證前完成辦理變更公司或商業登記名稱,於其名稱標示室內裝修字樣。但其公司或商業登記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日前完成者,換證時得免於其名稱標示室內裝修字樣。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網址: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0440&Itemid=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