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有關土地法第12條第2項關於申請復權登記無民法第125條消滅時效適用之解釋令1案 標籤:公文轉知 瀏覽人次:11 友善列印 展開社群分享 分享給LINE好友 分享到臉書 分享到Google+ 分享到推特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26-04-08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156104834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1457號 主旨:函轉內政部有關土地法第12條第2項關於申請復權登記無民法第125條消滅時效適用之解釋令1案,請查照並轉知貴會會員。 附件檔案 .pdf 北市都授建字第1156104834號.pdf 更新日期:2026-04-14檔案大小:344kb 回前一頁 此段 JavaScript 提供回上一頁功能,若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請使用鍵盤 Backspace 或瀏覽器回上一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