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正「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
- 標籤:再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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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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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4-10-08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建字第10383460200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4-10-14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2945號 |
函轉本府產業發展局檢送經濟部、內政部103年9月22日經能字第10304603660號、台內營字第10308009676號令修正發布「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乙案,請 查照轉知 貴會會員。
一、依本府產業發展局103年9月24日北市產業公字第10313511100號函辦理。
二、本案納入本局103年度內政部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68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046號。
三、網路網址:http://www.dba.t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