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訊息

LAWS

側邊選單開關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道路塌陷及鄰房基礎淘空之防範指引」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日期 2023-11-08
發文字號 工程管字第11203011371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4784號

主旨:
檢送道路塌陷及鄰房基礎淘空之防範指引,請依說明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近期國內各縣市道路塌陷及工程施工造成損鄰等事件頻傳,本會自112年5月起即著手進行本指引之研擬,另因112年9月7日晚間大直一棟民宅塌陷,陳院長建仁112年9月9日指示,請吳政務委員澤成召集會議就工程面向進行檢討。爰經本會邀請專家學者集思廣益,並召會邀集有關機關及公會共商後,訂定本指引。

二、防範關鍵應強化團隊工作,落實相互確認機制,確保安全及品質:

(一)現行營建體系之法規規定,對於各階段工作內容、參與人員之職責及監督確認機制已有相關規定。

(二)工程團隊各參與人員應強化團隊合作互相支援,並應赴現場執行任務,透過後階段檢視前階段成果,共同確認並反映問題,以確保工程安全及品質。

1、對設計之確認:

(1)地質鑽探資料之確認:設計人(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在設計時,應檢核地質鑽探及地下水位資料正確性。對於地質構造分析,則應由具有分析鑽探報告資格之專業技師簽證負責。

(2)工程設計之確認:施工廠商專任工程人員在施工階段應檢視設計內容妥適性,並隨時反映問題。

2、對施工之確認:

(1)監造人(監造廠商)依權責監督施工廠商依圖說施工。

(2)設計人(設計廠商)應於施工重點階段,赴現場了解現地情況是否與設計時所設定參數相同及施工廠商有無按圖施作。

(3)工程團隊各現場監督人員:專任工程人員應親自到現場督察,進行專業判斷及解決施工技術問題,並確認設計圖說內容在施工上有無困難或公共危險之虞;工地主任及職安人員亦應落實在場監督施工方式均符合規範及契約約定,並與監造人員進行確認,互相支援、勾稽,並反映問題。

三、請督促貴屬相關工程團隊各參與人員,參照本指引內容加強注意辦理,以確保安全及品質,提供民眾安全的生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