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上限與都市計畫競合時之執行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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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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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2-04-07 |
發文字號 | 府授都新字第11160081801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22-04-07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1393號 |
關於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上限與都市計畫競合時之執行原則
主旨:關於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上限與都市計畫競合時之執行原則,請查照。
說明:
一、依內政部營建署110年7月6日營署更字第1100044740號函釋辦理。
二、按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65條第1項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都市更新事業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1.5倍之基準容積,且不得超過都市計畫法第85條所定施行細則之規定。同條第2項規定,有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獎勵後之建築容積得擇優辦理,不受前項後段規定之限制。
三、復按內政部營建署99年9月30日台內營字第0990807669號令示,都市計畫取得容積獎勵係依相關法律(如都市更新條例、大眾捷運法等)所定之程序,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給予獎勵容積,有關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中有基準容積及各項獎勵容積加總後之總容積上限規定者,仍不得以該主要計畫規定內容,逕予限縮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基於相關法律授權審核給予獎勵容積之權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仍應依照都市更新條例及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相關規定進行實質審核。
四、是以,依上開令意旨,實施者依本條例所定之程序申請並由本府審議給予獎勵容積,不受都市計畫規定之限制,至都更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上限,依本條例第65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