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函已廢止】有關「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申請重建計畫掛號必備文件執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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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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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0-02-06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授建字第1093145988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20-02-07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0444號 |
有關「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下稱危老條例)申請重建計畫掛號必備文件執行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貴會會員。
一、依本局所轄建築管理工程處109年1月3日召開研議危老條例申請掛號必備文件執行方式會議紀錄辦理。
二、按危老條例第5條規定,重建計畫之申請,施行期限至116年5月31日止,於109年5月9日前提出重建計畫再給予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10%之時程獎勵規定,以鼓勵促進民眾於一定期限內加速重建,為落實立法意旨,申請人提出重建計畫時,應備齊下列文件,且完成日期應於109年5月9日之前,始適用時程獎勵:
(一)重建計畫申請書,並載明申請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
(二)符合危老條例第3條第1項第1~3款,所列危險房屋佐證文件或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函及報告書。
(三)第一類土地及建築物謄本(地號、建號全部)及參與重建計畫同意書,但土地及建築物謄本申請人得暫以109年5月9日前之第三類謄本替代,惟應於通知改正送達日起60日內補正完全。
三、本案納入本局109年臺北市建築法令函釋彙編第007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002號。
四、網路網址:http://www.dbaweb.tcg.gov.tw/taipeilaw/Law_Query.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