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容積移轉送出基地於容積移轉書面審查核備後,如係因配合政府公共工程興闢,以致無法續行容積移轉捐贈程序而需更換送出基地之處理原則
- 標籤:容積移轉
- 瀏覽人次:1186
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
發文日期 | 2019-10-14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綜字第10830965172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9-10-14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4396號 |
有關本市容積移轉送出基地於容積移轉書面審查核備後,如係因配合政府公共工程興闢,以致無法續行容積移轉捐贈程序而需更換送出基地之處理原則一案,請查照轉知。
一、旨案處理原則本局以108年10月14日北市都綜字第10830965171號函釋在案並已納入「臺北市容積移轉解釋函彙編」。
二、有關本市容積移轉申請相關資訊,請至「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管理系統」網頁(http://www.tdr.udd.gov.taipei)「法規資訊」區查詢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