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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47條第5項促進舊市區小建築基地合併整體開發建築執行方式涉同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獎勵義務不得重複計列疑義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日期 2023-05-25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更字第1124615298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2177號

主旨:
有關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47條第5項促進舊市區小建築基地合併整體開發建築執行方式涉同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獎勵義務不得重複計列疑義一事,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一、依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48條規定(略以):「……二、 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或其他規定應盡之義務應與獎勵加 以區分,且獎勵不重複計列。…」:爰獎勵與義務不得重複計列已有明定,先予敘明。

二、本市為加速辦理老舊建物重建,提供多元重建途徑及獎勵誘因,其中於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47條訂定有關促進舊市區小建築基地整體開發(下稱簡易都更)之規定,並分別於109年修正發布「新北市政府辦理舊市區小建築基地合併整體開發申請獎勵注意事項」及「新北市政府執行舊市區小建築基地合併整體開發處理原則」作為案件審核之標準及程序,併予敘明。

三、依前揭處理原則建築配置獎勵規定,放寬建築容積額度係鼓勵舊市區小建築基地合併整體開發建築,故以增進防災、保水、留設開放空間面向依環境貢獻度給予定額獎勵。基地應退縮提供無遮簷人行空間供公眾使用,其餘空間積極綠美化,並應與鄰地退縮淨空設計,或檢討建蔽率及鄰棟間隔等綜合設計,並非僅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指定退縮留設開放空間或3.52公尺無遮簷人行道或法定騎樓。

綜上,考量簡易都更立法原意及目的係為提升都市巷弄徒步空間品質、增加環境公益性、改善都市防災空間、減少窄巷高樓壓迫感,以成就以人為本之友善人行空間、達成多項配置獎勵所訂條件,爰簡易都更建築配置獎勵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得併同檢討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