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訂定「五層以下公寓大廈於共有土地增設昇降設備應檢附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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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內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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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5-02-12 |
發文字號 | 台內營字第1040800462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5-02-26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0584號 |
「五層以下公寓大廈於共有土地增設昇降設備應檢附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作業規定」,業經該部於104年2月12日以台內營字第1040800046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含附件)1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