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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署釋示「關於防疫期間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事宜」疑義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20-05-07
發文字號 北市都建字1090118745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1940號

函轉內政部營建署釋示「關於防疫期間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事宜1案」疑義乙案,請協助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一、依內政部109年4月30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90807636號辦理。

二、本案納入本局109年內政部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109037號,目錄第四組編號第005號。

三、網路網址:http://www.dbaweb.tcg.gov.tw/taipeilaw/Law_Query.aspx


內政部 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內授營建管字第1090807636號

主旨:關於防疫期間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事宜1案,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管理委員會109年4月9日仁愛函字第109040901號函。

二、有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之形式,本部109年3月4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90803838號函說明五已有明示。至公寓大廈使用視訊方式辦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1節,因應科技進步與公寓大廈召集會議需求,以視訊會議同步即時、不拘泥於同一空間而達到公寓大廈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有關事項之討論與決議之目的,尚非法所不許。又公寓大廈如同意區分所有權人得採視訊會議方式參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視為親自出席,其當然可行使應有之權利,例如表決權等。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採視訊方式進行前,應於規約中明定有關視訊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之規定,並提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獲致決議,以完備相關程序避免衍生爭議。

三、因集會活動通常聚集人群長時間與近距離接觸,為預防群聚感染及強化社區住戶居住與社區服務人員執行業務等之健康安全,爰公寓大廈倘未及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修正規約,於防疫期間仍得先行以視訊方式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惟疫情結束後,相關事項仍宜循上開函示及有關規定辦理。

四、另有關以決選單方式寄發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回收方式代替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1節,本部91年7月15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10085167號函(如附件)已明示不符合條例之規定在案,併予說明。

五、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相關資訊、最新公告、防護宣導等,可參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cdc.gov.tw),或撥打免付費防疫專線1922(或0800-001922)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