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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臺北巿大同區涼州街10號一至四樓之建物經營共享廚房是否應辦理社區參與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
發文日期 2021-10-07
發文字號 府授都規字第1100095342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21-10-07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3847號

有關臺北巿大同區涼州街10號一至四樓之建物經營共享廚房是否應辦理社區參與

主旨:有關本巿大同區涼州街10號一至四樓之建物經營共享廚房是否應辦理社區參與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署期110年9月8日砌字第11001016號函。
二、按本府110年7月26日府都規字第11030583471號公告(略以):「......共享廚房因營業特性經本府認定有妨礙公共安全之虞,特公告本市商業區及比照商業區使用之其他使用分區應限制設置,建築物使用執照記載有住宅使用者,應辦理社區參與始得設置,......。」旨揭地址係屬「第三種商業區」,使用執照範圍為一棟四層建物,二至四樓登載為「住宅」使用,擬全棟建物作共享廚房使用,是否應辦理社區參與產生疑義。
三、查上開公告係考量共享廚房有妨礙公共安全之虞,為維護居住環境品質,解決商業區內住商混合住戶之疑慮並保障其權益,期透過社區參與程序以衡平土地使用對社區居住安寧引起之衝擊,故規定建築物使用執照記載有住宅使用者,應辦理社區參與始得設置。
四、復按本府都市發展局99年4月23日北市都規字第09932102400號函釋(略以):「......可提出建物同層(不含申設地點)及同層以下門牌有『公司登記』、『非住宅稅率證明』或政府部門出具之其他證明及『房屋所有權人之切結書』等證明文件,則可認定『視為符合』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有關『第3種住宅區』其『同層及以下各層均為非住宅使用』之規定。」就同層及以下各層非住宅使用係以不含申設地點予以認定。爰此,案址雖使用執照二至四樓登載為「住宅」使用,如以全棟建物作共享廚房使用時,參酌前開函釋扣除申設地點後,該使用執照內已無登載為「住宅」用途,揆諸前揭公告之立法目的,應毋須辦理社區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