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市都市計畫說明書中載明須經都審地區,依「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實施辦法」或「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5條第2項」辦理增設昇降設備案件處理原則
- 標籤:都更
- 瀏覽人次:1327
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 |
---|---|
發文日期 | 2014-11-19 |
發文字號 | 府都設字第10338341700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4-11-27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3452號 |
有關本市都市計畫說明書中載明須經都審地區,依「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實施辦法」或「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5條第2項」辦理增設昇降設備案件處理原則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一、有關都市計畫內載明需辦理都審地區,為因應高齡化社會及落實無障礙環境政策推動,依「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實施辦法」增設昇降設備時,倘符合下列原則,得免提都市設計審議程序:
(一)申請案件僅增加昇降設備及留設必要通行空間。
(二)申請案除增設昇降設備及連接空間外,並辦理建築物立面整建,惟未涉及原貌修改變更。
二、至都審地區未申請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之一般增設昇降設備案,倘符合前開說明一原則(一)、(二)者,由本府都市發展局書面審查,得免進行都審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