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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部分規定修正發布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日期 2019-01-18
發文字號 內授消字第10708243152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9-01-25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0339號

「內政部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部分規定,業經本部於108年1月18日以內授消字第1070824315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規定,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內政部 令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內授消字第1070824315號

修正「內政部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內政部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部分規定

部 長 徐國勇

內政部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六、本會會議以書面方式審議,由幹事彙整會議資料,以電子化方式交付委員審議,每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以書面或現場方式審議。
前項臨時會議以現場方式審議者,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其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小組會議,以現場方式審議,每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由小組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

七、本會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回復審議意見,決議事項應經回復審議意見委員全數同意行之。
前項會議決議事項未獲回復審議意見委員全數同意者,應召開臨時會議,以現場方式審議。
前項臨時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八、以現場方式審議之臨時會議及小組會議應由委員親自出席。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十、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本會邀請有關專家列席以現場方式審議之臨時會議或小組會議時,得酌支交通費或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