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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辦法第7條修正後其重建計畫案件,涉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相關子法法令適用日執行方式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21-05-25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106156398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2080號

有關本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辦法第7條修正後其重建計畫案件,涉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相關子法法令適用日執行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查本府業以110年4月20日府法綜字第1103015273號令發布「臺北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辦法」修正案,該辦法第7條修正內容依修正說明(略):「……為簡政便民及考量歷年執行經驗,本次修正為重建計畫變更之申請,僅檢附涉及變更所需文件……。另有關已核准重建計畫變更之法令適用日,依內政部106年10月20日內授營更字第1060815373號函說明二:『……其法令適用日得參照本部84年4月21日台內營字第 8402867號函及87年7月2日台內營字第8772186號函附會議紀錄原則辦理……。』及內政部營建署109年9月7日營署更字第1091180097號函說明二:『…… 因整併鄰地擴大重建計畫範圍或有容積獎勵項目、額度增加等情形致需變更重建計畫 時……仍應依申請變更當時本條例相關規定重新檢討辦 理。』……。」,有關本條修正意旨,先予敘明。

二、是本次修正,僅就原核定之重建計畫,如涉及擴大重建計畫之建築基地範圍及增加容積獎勵總額度者,由原先應重新申請,簡化改採變更計畫方式辦理外,其餘仍同原修正前規定其法令適用日仍依上開內政部及內政部營建署函釋辦理,又因依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規定合併之畸零地,導致基地範圍擴大,因屬受法令限制,非起造人自願,為免影響重建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既有權益,原核定之重建計畫仍得依原核定時之法令適用日辦理。

三、本案納入本局110年臺北市建築法令函釋彙編第110025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010號。

三、網路網址:http://www.dbaweb.tcg.gov.tw/taipeilaw/Law_Query.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