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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類似倉儲使用」場所於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之組別認定及處理程序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
發文日期 2021-06-09
發文字號 府授都規字第1103047598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21-6-10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2277號

有關「類似倉儲使用」場所於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之組別認定及處理程序

主旨:有關「類似倉儲使用」場所於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之組別認定及處理程序方式,修正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
說明:
一、依本府109年2月27日府都規字第1093017092號函及本府都市發展局案陳110年5月20日「修訂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類似倉儲使用』場所規定研商會議」結論續辦。
二、有關「類似倉儲使用」場所,係指存放營業相關物品之倉儲空間、場所。
三、配合實務上「類似倉儲使用」場所有關單一公司(商號)及樓地板面積等條件之檢討方式,前開場所涉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之組別認定方式如下:
(一)倉儲空間設置於營業場所內者,以本業認之。
(二)倉儲空間與營業場所非於同一處所,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以本業認定,餘以「第38組:倉儲業」認定:
1、現場無對外營業,亦非屬辦公、連絡處所。
2、屬單一公司(商號)之儲存場所,且樓地板面積未超過100平方公尺。
(三)前揭(二)規定原則以建物謄本登載單戶之範圍檢討,惟檢附以下證明文件者,得以該文件所載之區隔範圍檢討:
1、現場照片:能清楚顯示各公司(商號)使用位置。
2、本府核准建築圖說(如使用執照、變更使用執照或建築物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應能清楚顯示區隔範圍之位置、尺寸及樓地板面積。
四、依實務執行方式,前揭營業態樣包含「類似倉儲使用」者,參酌本市商業處103年7月28日「研商『臺北市各項違反都市計畫法案件通案處理原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分工事宜會議」會議結論,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營業類型認定之。但未有明確判斷主業者,應俟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明確判斷業別後為之,倘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訪查無法判斷其主業,且業者無正當理由拒絕說明或提供所需主業之具體事證者,則以「第38組:倉儲業」認定之。
五、本府109年2月27日府授都規字第1093017092號函「有關『類似倉儲使用』場所於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之組別認定及處理程序方式」,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