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臺北市擅自增設違建機械停車設備處理原則」
- 標籤:機械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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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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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6-03-08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授建字第10564098800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6-03-08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0786號 |
訂定「臺北市擅自增設違建機械停車設備處理原則」,類此案件本局即執行辦理,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據本府104年11月27日府都建字第10486003900號函辦理。
二、有關機械停車設備之管理,建築法第77條之4第1項及第77條之4第2項已有規定,惟違建機械停車設備因無法取得「機械停車設備使用許可證」,礙難確保設備安全及合法使用,為加強此類設備之管理,訂定本原則如下:
(一)建築物增設機械停車設備,應依建築法申請變更使用許可,併案申請雜項執照,並經竣工檢查合格,領得使用許可證後,始得使用。
(二)未經申請許可擅自增設者,即屬違建,應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處置。
1、屬新違建者,勒令停止使用並限期三個月補辦手續,屆期未補辦者,依法強制拆除。
2、屬既存違建者,勒令停止使用並限期三個月補辦手續,屆期未補辦,依行政執行法處5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怠金;第一次裁處5000元怠金,限期3個月補辦,屆期未改善第二次加重裁處1萬元怠金。
3、前述既存違建若經處怠金2次 (含2次) 以上者,再經限期三個月仍未補辦手續者,則專案優先執行強制拆除或封閉。
三、本案納入本局105年本市建築管理法令彙編第011號,目錄第三組編號第006號。
四、網路網址: http://www.dba.t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