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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就「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第4條第3項執行疑義」釋疑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23-08-01
發文字號 北市都綜字第1120130933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3226號

主旨:
函轉文化部就「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第4條第3項執行疑義」釋疑,請查照。


說明:

一、依112年7月24日文化部文授資局綜字第1123007461號、112年4月12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文資字第1123012207號及112年6月15日本局府授都綜字第1123023560號函辦理。

二、依文化部函釋,個案古蹟之再利用必要設施係經設置於「古蹟本體」內,其設置位置與「古蹟之已建築容積」重疊,且再利用設施係由主管機關依文資法第24條規定核准之古蹟修復再利用計畫所設,因其實質使用受到文資法規規定辦理修復、再利用計畫之限制,屬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第4條第3項所稱「古蹟之已建築容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