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供公眾使用之百貨公司(百貨商場)、量販店等類似場所之建築物公共安全事宜1案
- 標籤: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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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內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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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5-02-17 |
發文字號 | 內授國建管字第1140801842號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1018號 |
主旨:為維護供公眾使用之百貨公司(百貨商場)、量販店等類似場所之建築物公共安全事宜1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114年2月13日臺中市百貨商場氣爆事件辦理。
二、查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77條第1項、第3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已分別明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左列規定: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三、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前項建築物室內裝修應由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本部已訂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據以執行。如未依上開規定辦理,應依本法第91條及第95條之1辦理,合先敘明。
三、次依本部107年12月10日台內營字第1070816462號令修正之建築物拆除施工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第17點規定:「建築物室內裝修涉材料拆除者,應進行拆除物源頭分類,並準用本規範第5點至第11點、第12點第4款及第5款、第13點至第15點、第16點第1款及第3款規定。」故如辦理建築物室內裝修涉材料拆除時,依應依本規範、職業安全衛生法、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等相關法令辦理,落實施工安全步驟及防護措施,確保施工安全環境。
四、據本法第77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有關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又本辦法第31條第1項亦已明定室內裝修施工中,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隨時派員查驗,發現與核定裝修圖說不符者,應以書面通知起造人、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停工或修改;必要時依本法有關規定處理。
五、有鑑於供公眾使用之百貨公司(百貨商場)、量販店等場所常有因營業需求更動櫃位或改變裝修之情形,為強化供公眾使用之百貨公司(百貨商場)、量販店等類似場所之建築物公共安全,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特設主管建築機關儘速組成聯合稽查小組,比對現場情形是否與原許可內容相符,並依附件格式於114年2月26日前回報清查結果,持續加強室內裝修施工、公安及消防抽檢或複查。
六、對於供公眾使用之百貨公司(百貨商場)、量販店等類似場所如有未依法申請許可、未按圖施工、未完成缺失改善或未申報情形,應依法進行裁處並建立管制清冊持續追蹤至改善完成為止,以免發生疏漏缺失之情形,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