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繳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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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內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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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1-08-26 |
發文字號 | 內授營建管字第1000807172號 |
收文單位 |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1-09-23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2364號 |
核定「臺南市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繳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辦法」,如核定本(如附件)請 查照。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工務局100年7月29日南市工管一字第1000379102號函辦理。 二、旨揭辦法第2條及第3條所定「所有人」用語,參考建築法體例修正為「所有權人」,其餘條文尚無牴觸中央法規,予以核定。 三、關於貴府前於99年12月25日府法規字第0990360003號公告繼續適用2年之「臺南市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繳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辦法」,請於旨揭辦法發布時,併依據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公告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