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築物屋頂露台樓板下方是居室,此屋頂、露台是否需施作樓板衝擊隔音
- 標籤:解釋函
- 瀏覽人次:2852
發文單位 | 內政部 |
---|---|
發文日期 | 2020-04-27 |
發文字號 | 內授營建管字第1090807776號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1979號 |
關於建築物屋頂露台樓板下方是居室,此屋頂、露台是否需施作樓板衝擊隔音,復請查照。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公司109年4月1日森函字第1904號函。
二、依建築法第8條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之主要構造,為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6條之6規定:「分戶樓板之衝擊音隔音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但陽臺或各層樓板下方無設置居室者,不在此限…」是以,露台、屋頂之構造自非屬上開規定之分戶樓板衝擊音檢討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