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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物屋頂露台樓板下方是居室,此屋頂、露台是否需施作樓板衝擊隔音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日期 2020-04-27
發文字號 內授營建管字第1090807776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1979號

關於建築物屋頂露台樓板下方是居室,此屋頂、露台是否需施作樓板衝擊隔音,復請查照。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公司109年4月1日森函字第1904號函。

二、依建築法第8條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之主要構造,為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6條之6規定:「分戶樓板之衝擊音隔音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但陽臺或各層樓板下方無設置居室者,不在此限…」是以,露台、屋頂之構造自非屬上開規定之分戶樓板衝擊音檢討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