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8條第19款及「工程採購契約範本」附錄2之2之2.5
- 標籤:公共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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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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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9-01-22 |
發文字號 | 工程企字第1080001559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9-01-25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0341號 |
修正「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8條第19款及「工程採購契約範本」附錄2之2之2.5,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
二、查本會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4月5日環署空字第1060022877號函建議,於106年11月9日修正「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8條第19款,及107年7月24日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附錄2之2之2.5,增訂柴油車輛相關約定。
三、復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年1月17日環署空字第1080005206號函略以:「本署為兼顧民眾健康及業者生計,對於改善大型柴油車的污染,已調整為以輔導改善減少空氣污染排放為主要目標,車輛符合排放標準即可正常使用,並無強制要求淘汰。近期本署參採各界建言,經務實檢討確有修正之必要,......建請貴會惠予協助修正勞務採購契約及工程採購契約範本,有關柴油車輛之規範建議修正為符合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柴油車輛」,爰配合修正旨揭範本內柴油車輛之約定為「廠商使用之柴油車輛,應符合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
四、履約中之採購案,如依修正前範本訂定相關規範者,機關得通知廠商或依廠商之請求,依上揭修正內容辦理契約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