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高層建築物專用出入口緩衝空間涉及開放空間配置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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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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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1-09-21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授建字第10070612901號 |
收文單位 |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1-09-23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2369號 |
有關高層建築物專用出入口緩衝空間涉及開放空間配置原則,請 查照轉知 貴會會員。
一、依內政部營建署99年10月25日營署建管字第0990066990號函辦理。
二、高層建築物依「臺北市綜合設計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及管理維護要點」申請設置之開放空間,基地內專用出入口緩衝空間檢討原則如下,並自99年10月25日起施行:
(一)緩衝空間不得納入開放空間之有效面積計算。
(二)緩衝空間不得與指定建築線側之人行步道重疊。
三、本案納入本局100年度臺北市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52號,彙編歸類第一組編號第023號。
四、網址網址:http://www.dba.tcg.gov.tw。
五、檢送內政部函釋影本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