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針對營造業法第66條第4項及建築師或技師受丙等綜合營造業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報備登錄及收費辦法訂定之逐案簽證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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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新北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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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2-11-01 |
發文字號 | 北府工施字第1012793506號 |
收文單位 |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2-12-20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2897號 |
關於本府針對營造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66條第4項及建築師或技師受丙等綜合營造業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報備登錄及收費辦法訂定之逐案簽證處理原則,自101年12月1日開始實施,請轉知所屬會員知悉。
一、依據建築師或技師受丙等綜合營造業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報備登錄及收費辦法第三條規定:「建築師或技師受委託執行綜理施工業務,應於開工時向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登錄其姓名、證號於承攬工程手冊工程記載表備註欄位,並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等相關規定辦理簽章。」
(一)開工時之定義:有關建築師或技師受丙等綜合營造業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報備登錄及收費辦法第三條規定,所謂開工時係指開工前、開工中及開工後合理時間內(工期超過一個月者,以一個月為限;工期若短於一個月者,以實際工期為限),受丙等綜合營造業委託之建築師或技師可於上開規定時間內至本府報備登錄。
(二)承攬工程手冊替代性:實務上承攬工程手冊之持有者為營造業,若營造業不主動辦理登錄或告知建築師或技師有工程,受託建築師或技師只能被動處理,故本府工務局簡化被備登錄程序並研擬替代承攬工程手冊方案如下:
1、公共工程:可先以決標公告或營造廠委託技師之相關文件先至本府工務局掛件俟合約製作完成後再補附以完成報備登錄手續。
2、私人工程:建案工程先以建照執照、一般工程先以內政部公布標準SOP申請書,至本府工務局掛件俟合約製作完成後再補附,以完成報備登錄手續報備登錄(若無則必須要手冊方可報備登錄)。
3、建築師或技師若以上述替代方案至本府報備登錄後,應會同丙等採逐案簽證綜合營造業於合理時間內(工期超過一個月者,以一個月為限;工期若短於一個月者,以實際工期為限)至本府工務局補齊相關文件,並登錄其姓名、證號於承攬工程手冊工程記載表備註欄位,若營造業超過合理時間(工期超過一個月者,以一個月為限;工期若短於一個月者,以實際工期為限)或不願配合辦理,本府將依據本法第42、56條相關規定移送新北市營造業審議委員會審議。
二、加強執行逐案簽證處理原則
(一)為健全執行逐案簽證制度,本府自101年12月1日開始嚴格執行逐案簽證處理原則,請受委託簽章建築師或技師實際負責辦理施作營繕工程時,除遵照本法第35條、第41條相關規定辦理外,並應注意本府第61條及建築師或技師受丙等營造業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報備登錄及收費辦法第3條、第5條規定。
(二)另營造業者除遵照本法第66條相關規定辦理外,亦應注意本法第40、42及56條等相關規定,以避免違規而受懲戒之案件重複發生並使逐案簽證制度能夠良善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