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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時,因現況構造與建物謄本登載不符之疑義

發文單位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發文日期 2023-11-28
發文字號 國署更字第1120120475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5020號

主旨:
所詢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時,因現況構造與建物謄本登載不符之疑義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12年11月8日(112)北結師徐(十四)字第1121132號函。

二、按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3條第6項授權訂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第2條、第4條規定,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以下簡稱耐震初評)係由共同供應契約機構派員至現場勘查,並依第2條附表1至附表4規定辦理檢測,以瞭解建築物之結構安全狀況。如評估結果有安全疑慮,民眾得依循現行相關重建或補強措施辦理。

三、另本署(原營建署)112年1月19日營署更字第1121006320號函釋(隨文檢附)略以,有關耐震能力初步評估作業,評估人員進行相關評估時,係針對該評估建築物之實際使用情形進行分析評估,以確保其耐震能力反映實際使用狀況。爰貴會旨揭所詢疑義1案,應參酌上開函釋,以建築物實際構造為準,並於耐震初評報告載明,以利後續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