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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面積計算涉及陽臺部分辦理方式

發文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日期 2022-08-19
發文字號 營署建管字第1111157347號

主旨:
有關建築面積計算涉及陽臺部分,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中市建築師公會111年5月25日中市建師字第134號函辦理。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3款規定:「建築面積: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以內之最大水平投影面積。……陽臺……突出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超過2.0公尺,……應自其外緣分別扣除2.0公尺……作為中心線;每層陽臺面積之和,以不超過建築面積八分之一為限,其未達8平方公尺者,得建築8平方公尺。」位於建築物外牆中心線以外之柱如有牆壁相連,非屬上開規定所稱之代替柱。故如陽臺設置於外牆及該柱之間(如圖例1)或陽臺外緣突出該柱中心(如圖例2),且突出建築物外牆中心線超過2公尺,有關建築面積之計算應自陽臺外緣扣除2公尺作為中心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