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擬(修)訂臺北市萬華區大理街附近地區細部計畫案』所定原屬工業區變更特定專用區部分因實施都市更新應提供適當公益設施通案審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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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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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2-04-07 |
發文字號 | 府授都新字第11160081802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22-04-07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1392號 |
修訂『擬(修)訂臺北市萬華區大理街附近地區細部計畫案』所定原屬工業區變更特定專用區部分因實施都市更新應提供適當公益設施通案審議原則
主旨:檢送修訂「『擬(修)訂臺北市萬華區大理街附近地區細部計畫案』所定原屬工業區變更特定專用區部分因實施都市更新應提供適當公益設施通案審議原則」,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本府111年4月7日府都新字第11160081801號函釋及108年2月18日、111年1月7日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第
362、522次會議續辦。
二、查本市萬華區大理街附近更新地區範圍內都市更新案應依旨揭修訂通案審議原則所載計算公式提供適當之公益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