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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北市建築工程辦理施工計畫審查會備查作業原則」,名稱並修正為「臺北市建築工程辦理施工計畫審查暨備查作業原則」,自113年6月27日起生效(含勘驗函)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24-06-07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1361082282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2173號

主旨:修正「臺北市建築工程辦理施工計畫審查會備查作業原則」,名稱並修正為「臺北市建築工程辦理施工計畫審查暨備查作業原則」1案,自113年6月27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37條、第42條及第44條規定辦理。

二、檢附本局113年5月3日北市都建字第11361082281號令」、「臺北市建築工程辦理施工計畫審查暨備查作業原則」修正總說明、修正規定對照表及修正規定各1份。

三、同函廢止112年8月31日北市都建字第1126154607號、112年9月7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26161701號函。

四、另「臺北市建築工程辦理施工計畫審查暨備查作業原則」自113年6月27日起生效,自生效後申報開工之建築工程,應適用本作業原則。

五、本案納入本局113年臺北市建築管理單行法規彙編第113029號,目錄第二組,編號第006號。

六、本案業已完成臺北市政府法律事務管理系統線上填報作業,系統流水號為1131302J0003號,提請法務局刊登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北市都授建字第11361356642號

主旨:勘誤本局113年6月7日北市都建字第11361082282號函附件及發布令生效日期,請查照。

說明:

一、本局前以113年6月7日北市都建字第11361082282號函修正「臺北市建築工程辦理施工計畫審查會備查作業原則」,名稱並修正為「臺北市建築工程辦理施工計畫審查暨備查作業原則」,先予敘明。

二、條文對照表名稱其修正說明原「臺北市建築工程施工計畫審查暨備查作業原則」係屬誤植,更正為「臺北市建築工程辦理施工計畫審查暨備查作業原則」;另修正條文第五點「監造建築師」與「監造人」用詞未統一,更正為「監造建築師」。

三、另原發布令原載生效日為「自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起生效」,係屬誤植,更正為「自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起生效」。

四、檢附修正「臺北市建築工程辦理施工計畫審查會備查作業原則」修正條文對照表及發布令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