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依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訂頒「營建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運送證明文件及其格式」自115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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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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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2025-11-28 |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建施字第1146183102號 |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5774號 |
主旨:函轉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依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訂頒「營建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運送證明文件及其格式」自115年1月1日生效,及營建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應安裝審驗核可之即時追蹤系統(GPS)並持有審驗核可證明,詳參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依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4年11月18日國署營字第1141220295號函及本府114年11月21日府授工土字第1140155359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