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者,自明(109)年2月1日起義務人均應提出流管制計畫書及出流管制規劃書,不再適用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第二款過渡條款規定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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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經濟部水利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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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9-10-30 |
發文字號 | 經水河字第10816149580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9-11-14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4833號 |
主旨:轉知經濟部水利署有關土地開發利用如符合「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者,自明(109)年2月1日起義務人均應提出流管制計畫書及出流管制規劃書,不再適用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第二款過渡條款規定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